被告人可以拒絕指定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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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以拒絕指定辯護嗎

被告人可以拒絕指定辯護。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律師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拒絕之後被告人應當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或者由法院重新指定其他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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