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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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4、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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