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致人死亡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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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致人死亡判幾年

醉酒駕駛主要是指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當血液內酒精濃度大於或等於80毫克/100毫升時,即構成醉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時就出現了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一般會按照重罪進行處罰。據此,具體判幾年還需要根據案發時各方的事故認定以及其他情節綜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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