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防衞過當致人死亡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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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防衞過當致人死亡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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