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務行政複議有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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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務行政複議有關規定是什麼

直接税務行政複議有關規定是:

1、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2、複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複議申請過程中,可使用複議專用章。不予受理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應加蓋複議機關印章。

【法律依據】

根據《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四條,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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