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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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等等。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四條,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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