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失去領事裁判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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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失去領事裁判權的原因

“領事裁判權”在近代被稱為“治外法權”,是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近代中國所獲取的一種司法特權。依憑此項特權,列強依據其國內法在中國境內對其僑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轄權,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各自的審判機構,實施與中國法律相異的審判制度。在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對於所有在其境內的外國人享有“屬地”的管轄權,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國家元首、外交使節等人員之外,任何外國人都必須遵從所在國的法律。主權國家對在其領地內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對其本國國民,主權國家當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這也是“屬人管轄”原則在國家權力中的體現。由於領事裁判權在近代中國社會的產生、擴大及其實現,出現了“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的奇怪現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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