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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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2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方生活

(三)2週歲以上10週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四)對10週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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