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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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麼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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