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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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成為證據需要滿足兩個前提:
一是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二是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