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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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較通常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規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範圍。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於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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