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分制和郡縣制的實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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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分制和郡縣制的實行條件是什麼

分封制實行的社會條件是奴隸制,郡縣制的實行的社會條件是封建制。

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前朝遺民分封領地和相當的治權,屬於政治制度範疇。分封制與宗法制互為表裏,緊密結合,在家庭範圍內為宗法制,在國家範圍內為分封制。

郡縣制,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

縣制起源於春秋時期的楚國, 楚武王熊通; 郡制起源於秦國, 秦穆公嬴任好;經過歷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終成型於秦漢時期。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發起於春秋戰國時期,再經過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為了秦漢以後的地方政治體制。唐乾元元年,改郡為州,郡縣制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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