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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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行為,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行為人的過錯,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
3、損害後果,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