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怎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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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怎麼起訴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程序有:

(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原告委託的律師介入,收集相關賠償證據,製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二)立案審查,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三)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五)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法院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在開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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