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動遷同住人該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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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動遷同住人該如何分

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若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後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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