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國外的華僑怎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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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怎樣離婚

1、華僑要求國內法院處理離婚,夫妻雙方應該同時回國到原婚姻登記的區、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一方回國或者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辦理的,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離婚,同時必須提交由本人親筆署名的離婚意見書。

2、如果華僑原先在我國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對離婚問題都能達成協議的,他們也可以到原來登記結婚的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則應向夫妻一方在出國前的原來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如果華僑原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舉行結婚儀式的,國內法院不受理他們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一條,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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