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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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第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第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第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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