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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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補充偵查的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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