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商品中文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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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
一、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一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五、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