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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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變更

精神病人的監護權想要變更的,可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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