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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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一)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順序及爭議解決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上述4類人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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