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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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有哪些限制

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的限制如下: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單位。

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説,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在沒有其他法律例外規定的情形下,年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都可以成為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説,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可以是我國勞動合同的主體。

我國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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