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定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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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定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這樣的: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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