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能力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來源:生活大全幫 1.12W

刑事能力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刑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裏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裏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