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間計算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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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期間計算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期間計算的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另一方面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這樣才符合有關的實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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