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員工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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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員工可以嗎

《勞動法》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並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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