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解除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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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解除的法律後果

自益信託解除,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2)因解除信託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當賠償其損失。自益信託的解除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損害受託人的利益,但是仍然有可能給受託人帶來一定的損失,比如在約定的信託期限未結束前解除信託,受託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報酬等。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委託人應對因解除信託而給受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信託法都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比如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的信託法都規定,委託人因解除信託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適用民法有關委託合同中委託人解除合同的規定,即委託人在不利於受託人的時期解除合同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也規定,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解除委託合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委託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這一原則也適用於委託人解除信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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