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錯人後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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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錯人後賠償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範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因此,公安機關抓錯人依法是可以得到賠償的。至於賠償多少,是以天為單位的,但各地和各地的標準不一樣,詳情可諮詢當地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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