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過錯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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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過錯方標準

離婚過錯方有法定過錯情形時,才需要對無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此時的賠償分為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而精神賠償的計準,主要涉及到了過錯程度、無過錯方受到的現實損害、謀生能力、雙方的年齡及健康情況等六種因素。但在這方面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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