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個經濟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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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4個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議,批准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和《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條例》,決定在廣東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廈門設置經濟特區。

1981年10月15日,廈門經濟特區在湖裏拉開了建設的序幕。

1985年,國務院批准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洲為沿海經濟開放區。中央1985年85號文件説,廈門特區擴大到全島,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是為了發展東南經濟,加強對台工作,和平統一祖國大業作出的重要部署。

經濟區的特點:

1、在國內劃出一定地區,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於貨物流轉,節省費用,降低成本;

2、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推行開放政策,並採用減免關税辦法,吸引外資;

3、為外商創造方便安全的投資環境,訂立優惠條例和保障制度;

4、產品以外銷為主;

5、集中管理,特區行政管理機構有權制定因地因時制宜的特區管理條例;

6、區內企業享有相當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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