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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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條件有哪些

1、被保險人須因某種原因事實(保險事故)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是保險人代位權的前提。

2、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事實須屬於保險事故的範圍內。保險人負保險給付義務的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相同。

3、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履行了保險給付義務。

4、保險人代位權,系以保險人自己名義對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權利,以該權利性質上不具有人身專屬性為限。

6、代位權應向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行使,但其範圍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險人因保險給付而獲得的補償受損害。

7、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數額以不超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給付金額為限。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沿革信息引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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