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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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的區別

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後者則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後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

3、效力不同。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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