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造成損失可以累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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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造成損失可以累加嗎

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現實需要出發,對於這種情形,只要沒有過追訴時效的,就應按犯罪處理,即濫用職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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