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扣留肇事車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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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門扣留肇事車輛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30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30日。也就是説交管部門扣留車輛一般為35天,經批准可延長至65天。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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