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別自首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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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自首的一個問題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所謂特別自首,也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的構成要件:

1、 特別自首的主體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包括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主要是指已經宣判正在執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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