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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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結構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一種獨立的企業法人經營組織,應有包括執掌決策、執行和監督功能在內的健全的領導體制和機構。

1、國有獨資公司的權力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決策的職能只能由國有獨資公司的惟一股東,即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履行。

2、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由於投資者的授權,公司的董事會又具有一定的決策權。公司董事會由39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或者其它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3、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

根據《公司法》第67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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