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麼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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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麼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了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判斷的一種調查活動。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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