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損傷鑑定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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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損傷鑑定幾次

發生交通事故損傷鑑定次數的規定是:單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只可進行一次傷殘鑑定;在法院訴訟階段,對方或其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鑑定、且法院准許的,可以進行第二次傷殘鑑定(重新鑑定)。

鑑定應當在15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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