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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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對年會和臨時會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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