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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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規定在下列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金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3)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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