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社保補繳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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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社保補繳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長沙社保補繳條件是:本市户籍或外地非農業户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社會保險賬户在長沙市;社會保險賬號處於暫停參保狀態的靈活就業人員。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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