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鑑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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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在審判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1、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提出。
2、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提出。
3、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提出;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提出。
4、應在一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5、應在二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6、應在再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關於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在審判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1、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提出。
2、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提出。
3、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提出;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提出。
4、應在一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5、應在二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6、應在再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