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折舊年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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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的折舊年限為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已經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所以,空調應屬第三條,應當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