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應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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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7、違反協議的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