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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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有規定嗎

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作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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