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後多久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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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後多久能執行

二審判決後,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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