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如何中止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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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何中止探視權

對子女的探望權可以中止。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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