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起名的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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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記性原則:
(1)精短,名稱越精短越容易記住。
(2)上口,即有較強的語感。
(3)新穎,即具有獨特性、創造性。
2、意義性原則:是指商標本身具有含義,而這種含義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傳遞商品的某些信息。
3、聯想性原則:賦予商標以其所代表的產品功能的某種寓言。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四)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