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合同變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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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總則》和《合同法》裏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於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1、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的誤解。
5、顯失公平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對於上述情況,合同可以在合適的範圍內進行變更,這是一種對於合同雙反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