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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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協議書;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公證處就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之後,出具公證書,確認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範圍,以避免婚後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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